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推動風投創投集聚發展,構建“天使投資-VC(風險投資)-PE(私募股權投資)”一體化股權投資鏈,為我區科技創新提供持續推動力,我區于2020年7月制定出臺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13號,簡稱“風投10條2.0版”)。為深入貫徹落實“風投10條2.0版”,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我局制定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一)扶持對象要求:一是根據“風投10條2.0版”修改完善風投機構定義及分類。為避免上級政策調整對《實施細則》的影響,對名字和經營范圍不再列舉,而是采用符合金融、市場監管部門要求的靈活表述。二是對“風投10條2.0版”、《實施細則》中共性定義、限制條件進行統一說明。
(二)落戶獎勵:一是明確要求在政策有效期內符合條件方可申請落戶獎勵。二是增加風險投資管理企業申請落戶獎需符合的條件。三是明確合伙制風險投資企業、風險投資管理企業落戶獎勵為一次性發放,每家企業僅能享受一次,不補差額。
(三)風投精英獎。明確對風投精英獎進行代扣代繳后劃入獲獎員工個人賬戶。
(四)投資發展獎。一是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科技創新企業定義進行完善。二是對風險投資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投融合作情形進行補充說明,并對融資期限及融資金額進行明確。
(五)以資引資獎。對“風投10條2.0版”條款中其他風險投資企業、最近一輪實際投資額等概念進行明確。
(六)辦公用房補貼。一是明確要求享受辦公用房補貼的機構應該在“首次”入駐風投大廈或集聚區內。二是對聚集區內的風險投資企業,根據其規模設置最高補貼面積。三是進一步明確租金補貼金額不超過風投機構實際支付的租金金額。
(七)鼓勵集聚發展。一是對申請外商投資風險投資企業投資獎勵的條件及境外資金認定予以明確。二是對申請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獎勵的機構應符合的條件進一步細化。三是要求申請高水平活動的機構應符合條件,對活動內容、補貼限額、費用明細等進行完善。
三、施行時間
《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